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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医大大庆校区大宗物资纳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00  作者:未知  来源:哈医大大庆校区  浏览次数:
    根据上级审计要求和省财政厅支付中心相关要求,依据《黑龙江省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起将下列大宗物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大宗物资:      1、被服装具,包括教师白服、总务处工人劳动保护、体工部教师劳动保护、保卫处制服、学生实验服、学生军训服、学生床上用品、各种演出服装及其它被服及附件、鞋靴及附件、床上装具、室内装具等。      2、办公消耗品:硒鼓、粉盒、教具。      3、学生教材及学生备品。      4、材料费:教学科研实验试剂、耗材等;化学药品、制品;医用材料;后勤修缮材料等;食堂主材等。      5、印刷费。      6、车辆保险费。      7、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费;安全服务费;施工监理费;会计、审计与资产评估服务费。      8、物业服务费及管网维护、垃圾清运服务费      二、具体操作办法      1、每年3月份在省财政预算下达后及学校各部门预算核定后,各部门将涉及上述范围的物资及费用,集中办理校内采购审批手续(从国资办网页上下载并填写采购计划核定单并注明供货时间),报国资办备案采购。      2、国资办将根据供货时间,每学期初集中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      3、硒鼓、粉盒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4、其它物资及费用,全校年预算总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大庆市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全校年预算总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5万元以上,由学校国资办、纪委、财务处及用户单位组成评标组进行校内招标采购;全校年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资办和用户单位采取询价三家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部门不履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而自行采购的,省财政支付中心不予支付,市采管办不受理补报手续,所产生后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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