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院校、医院和科研单位货物类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16 00:00:00 作者:未知 来源:哈医大大庆校区 浏览次数:
[size=3] 黑财采[2002]2号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院校、医院和科研单位政府采购专业性、时限性较强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原则
(一)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二)坚持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科研课题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和资金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非科研课题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和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三)实行分散采购审批制。采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严格执行采购操作程序。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非科研课题经费安排的单台(套、件)l万元以上、批量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二)科研课题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履行分散采购审批程序,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资金额在单台(套、件)10万元(美元3万元)以上或批量30万元(美元6万元)以上的医疗专业设备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医疗专业设备采购,履行分散采购审批程序后,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非医疗专业设备采购按规定的品目和标准仍由省政府采购如心集中采购。
三、采购方法和要求
分散自行采购操作规程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0]1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单位要建立由单位领导、纪检、审计、财务、设备和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相对稳定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结束后,填制《黑龙江省(省级)分散采购情况表》报省政府采购备案。采购过程的谈判、询价记录和相关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采购程序
(一)集中采购申报程序。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01]23号)规定,采购单位编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项目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的,须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审核资金后,报省政府采购办;采购项目使用自筹资金的,直接报省政府采购办,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经省政府采购办审核项目价格及技术参数后下达采购计划,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审批程序。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散采购范围和资金限额标准申报采购计划(科研课题经费的采购项目需附课题经费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对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依据省政府采购办的批复,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申请办理拨款。
五、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必须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抑制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运作。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要主动参与并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操作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省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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